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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如何理解?
第三十八条 【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 8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的禁止转让的条件作出解释。也就是说,符合38条里面情况的房地产禁止转让。名义下的房产所有人和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在房产上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样?
1、对外也就是第三方,以房屋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认定其权益。
2、对登记产权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而言,双方的具体权益义务取决于可能证实的双方的约定。如果实际出资人向登记产权人主张权利,却又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
一般其主张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且双方的约定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法院审理后,可能会支持其诉求,比如把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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