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法房产交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同法房产交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不付款违反合同法吗?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想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可参阅《合同法》的如下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到期借款转化为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首先,要终止借款合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这一点,最高法有指导意见: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通俗一点讲,就是说,是可以的,但必须要把借款的本金利息结算清楚,而且要排除非法利息合法化。就是说,要对账清楚,期限届满究竟本、息合计是多少,一定要确认清楚。
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需要具备,否则,影响合同的成立。
还有,借款本息与购房款的结算,要清楚具体明白。
借款本息结算清楚后,购房款要结算清楚;两项比较,多了怎么退,少了怎么补,要清清楚楚。
最后,商品房出卖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具备,这一点不容忽视。
就是说,作为拿商品房来抵偿借款本息的债务人,应当是开发商,要有商品房出卖人的主体资格,否则也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一点不容忽视哦。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祖孙之间可以进行房屋买卖吗?
我个人理解不但祖孙之间,就是父子之间也可以进行房屋买卖。当然父子、祖孙都是至亲,一般情况下不该出现买卖关系,但也说不准啊!我觉得非得这样做,也要算清楚在赠与和买卖两种形式之间哪一个能省些交易费用(包括税金)然后再行动。仅供参考!
答案是肯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常见的合同***案件,只要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都是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之间也是可以进行房屋买卖的,从长期看,亲属之间进行房屋买卖比赠与更合算,因为赠与的房屋再次出售时,需要全额征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法房产交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法房产交易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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