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过户合同版本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过户合同版本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依有关规定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应分别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除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如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总之,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一般有几位?
合同编号一般是8位。
每一份的购房合同中都是有编发,这是非常的重要,同时也是证明合同真***的一个凭证。购房合同一般是八位数,合同编码是条形码,是房地产交易中心用扫描枪用的。房产合同编号只能在房管部门内部的联网中才能查到,即只有内部工作人员才能查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事人***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女子找人冒充前夫签字卖掉儿子房产,目前已完成过户,这种情况下合同有效吗?女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卖房合同应该会被判定为有效。因为买房人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基本会被判定为有效合同。
但是女方侵占了男方赠与孩子的财产,所以法院大概率会判定女方侵占了男方和孩子的财产权,男方作为监护人可以另行起诉女方追索。卖房合同有效、善意第三人取得产权这点可以参考北京众多以房养老案件,老人最后大多是无法追回房产的。
1、冯某卖掉房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房子出卖后,出卖房子的无权代理行为未得到前夫毛先生的追认,所以合同大概率是无效的。
2、房屋的买受人如果对冒名签字的行为不知情且已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那么由于房屋已经完成过户,所以买受人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即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也依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3、该房屋原来登记在冯某的儿子名下,所以房子的所有权属于冯某的儿子,故冯某卖房所得款项应归其儿子所有,虽然已经挥霍一空,但是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冯某除了要对儿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理由:冯某伙同他人伪造了前夫毛先生的身份证件,所以构成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过户合同版本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过户合同版本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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