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交易有歧义嘛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交易有歧义嘛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子合同内容不同,定金是否会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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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说的合同内容不同是指什么?
定金本身即作为一种履约担保性质存在,如果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前提合同没有无效情形)来履行的话,你方可以主张定金双倍返还。
看到过这样一件案例,1大致情况是这样的: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刘某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产依法转让给张某,张某当日向刘某支付定金3万。合同签订后双方却一直未能完成交易,一个月后,刘某电话询问张某是否购买房屋,张某明确表示不买,刘某遂将房屋卖给他人。房子卖掉后,张某认为刘某违约,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遭到拒绝后,张某将刘某起诉到了法院。庭审中张某与刘某提交了当时的合同,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合同书中。除一处内容不一致外,其他内容均相同。张某提交的合同书的第二条写有“房产证号、结构框架、层次、间数、建筑面积、用途住宅”,而刘某提交的合同书第二条上述内容为空白,张某表示在合同签订后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得知该房屋并非合同中约定的框架结构,使他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导致交易不能进行,因此要求刘某双倍返还定金。而刘某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是张某没有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认为,从合同内容与刘某提供的
房产证记载内容对比来看,合同中所记载的内容仅在房产证中有显示,可以形成有效并且合乎逻辑的证据链条,可以证实原告张某在签订合同中已经审核被告房产证,而房产证中明确载明房屋结构为砖混,故原告张某对房屋结构为砖混这一事实是明知的。理由有二:一是从合同书写顺序看,《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张某无法证实该记载有“房屋结构为框架”的添加内容经被告同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虽然原告支付定金3万元的事实可证实,但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主要条款应该是明知的,所以***对原告张某的诉讼理由不予***信。二是从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看,原告张某作为房屋交易主体,签订合同之前对房屋情况应该有所了解,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
***最终判决是,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定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
从这一房屋买卖***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合同内容不同,定金是否双倍返还,究竟是谁违反合同约定,需要买卖双方提供有效合理的事实证据,最好经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裁定。
有些题目真让人看不懂,像猜谜语,易产生歧义,也不知怎样回答。房子买卖合同已经合同双方协商签订,只要不是无效合同,合同中规定有定金条款,甲方支付了定金(法定比例内),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含甲方交付的定金),定金双倍返还,是法律规定的,这和合同内容不同无关。“房子合同内容不同”是指什么不同?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甲方拿的合同的内容与乙方拿的合同的内容不同?还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协商写入不同内容的条款,最终达成一致,签订了内容一致的合同。如果是指前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自己添加上的内容是与原合同内容不同,这能算是合同的内容吗?这个问题怎么看,怎么别扭。
潮汕人口中的“一间”是指多少平方?
潮汕词语本来就有很多歧义,这个词语根据语句环境而异。
最常见的“一间”是指在买地皮的时候(以前的土地是允许由***卖给农民,在很多农村都存在土地交易),房间的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大家看到的是一个大概的情况,所以切确值是没有的,只有一个范围值,这个值根据所划分房间大小来定一般都是6到20平方的区间,因为规划本身存在大小,所以[_a***_]值范围也就相对较大,当然有一些更大的,我们先不计入这个范畴
还有一个比较常见的“一间”就是一整间屋子了,这个相对比较好理解。这个时候的一间,称谓“一间厝”或者“间厝”,那么这个按照传统的话指的是旧时的居民楼,并非现在城市的小区楼房,面积方面根据个人经济能力来定的低的一两层大约80到100多方,高的就不好计算了,甚至于有一些是私建房出售的那更加难以加入计算范围只能说60方以上的吧
潮汕地区有很多的特色的东西,比如房子就是一大特色,“有下山虎”,“四点金”等,根据房间数量和布置格局划分的。一栋“厝”指一栋房子,大概200~300平左右,具体以实测为准。“下山虎”有俩主室,倆偏房和俩隔间,外加一个大厅和天井,“一间”指一个房间,分主室和偏房,主卧大概18平左右,偏房小点,有13平左右,具体的都以实测为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交易有歧义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交易有歧义嘛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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