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母亲要过户房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母亲要过户房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要结婚了,女方家长要求把之前父母买的一套房子过户到我和女朋友的名下,合理吗?
这个事情,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说法,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上,有不同的看法。站在男方和其父母的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离婚了,房子有可能会被分走一半,那就亏大了;站在女方的角度,如果结婚时间不长就离婚了,什么也没得到,就由一个少女变成离婚女人了,还想找相似条件的对象就很难了。这是个两难的选择。
要结婚了,女方要求把父母之前买的一套房子过户到你和女朋友名下,如果这套房子是按揭购买,而且是准备给你们结婚用的,女方希望婚后一同还贷,女方家长的这个要求还可以理解。如果这套房子是父母全款买的,或者也没打算把房子给你做结婚用,女方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有点不可理喻了。而且竟然是女方家长提出来的,说明其三观有问题,对于这样的家庭,还是要慎重考虑。
房产属于贵重家庭财产,如果由于婚姻破裂就可以不劳而获地拥有对方的巨额婚前个人财产,这无异于掠夺。婚姻的维系是靠两个人,而非男方或者女方一个人所能左右。还没结婚,就预设男方可能背叛婚姻,这是先入为主的惯性思维。婚姻破裂的原因很复杂,可能是男方的责任,也可能是女方的责任,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所以,并不能***定离婚就一定是男方的过错,并因此要分人家一半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个理由并不充分。过去曾有女子骗婚的案例,通过***结婚,谋取彩礼。现在,也不能排除以结婚为名谋取房产的可能。即使不是有意谋财,如果婚后女方自认为有了保障而好吃懒做,也不利于家庭建设和婚姻健康,所以,不应鼓励这种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
这样说并非不考虑女方的利益,实际上,只要婚姻在持续,房产就可以共同享有,何况婚后双方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理上说,婚姻持续期间,夫妻有相互赡养的义务,婚姻关系不存在了,这种义务也就不存在了。
这方面香港的制度似乎值得借鉴,在香港只要是一人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购买,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存在共同财产一说。但是离婚时,法官一般会根据女方对家庭的贡献程度或者困难程度,而裁定男方对女方做出一定的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对家庭没什么贡献,整天好吃懒做,就什么也得不到。
作为结婚后两娃的妈妈,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吧,其实可以理解女方父母的的想法,因为没有都希望自己的女儿未来有保障,他们作为过来人,所以我表示理解。
但是我觉得这个是很不合理的,首先这是你父母辛苦钱买的房子,没有任何理由过户给女方。换位思考下,我和老公辛苦买的房子,是希望给我儿子的,一套房子对于现在的楼房经济来说,有些人奋斗了一辈子都未必能买得起房子,能买得房子也是付出了一辈子心血。女方家父母想给自己女儿有个保障,难道我们就不想给儿子一个保障吗,谁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变化,真离婚了女方不就想空手套白狼吗。看头条新闻多,会发现很多没结婚呢,就给女方买房子,名字是女方的,后来分手了,都拿不回来。
我觉得只有一种情况下加上女方名字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须夫妻双方来保证双方利益,那就是房子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可以付首付,女方可以出少点都可以,婚后共同还贷。我觉得这种情况下才是比较合理的。做人要讲道理,未来世界诱惑那么多,谁知道又会离开谁。夫妻双方共同打下的江山,才能成为未来给子女炫耀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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