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交易离婚补充协议有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交易离婚补充协议有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离婚补充协议有效吗,需要公证处公证吗?
公证处不会办理,因为你们在民政局存档的只有前一份,而补充协议民政局应该不会让你们存档,因为你们已经离婚了,后面的离婚协议就不管了,只会存档你们离婚时的那一份。
后一份的法律效力是有的,但并不足以让公证处给你们办理公证,如果你们起诉到法院则可以做为有效力的证据,后来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有不同的地方,应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
只不过,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在效力上确实会比私下达成的效力高。
但这仅仅体现在对外的效力上,而对内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不涉及到保护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问题。
如果你们二人想使被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着此补充协议共同到民政局,说明情况之后,把原协议撤回,重新签订协议即可,大可不必跑去办什么公证。
离婚后签订补充协议,效力如何?是否可以反悔?
只要你们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补充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对于合法有效的协议,你享有相应的权利,当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你拒绝履行,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你想反悔的相关条款,可以和对方协商进行变更,当然对方有权利拒绝变更。
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离婚后签订补充协议,效力如何?是否可以反悔?
离婚协议是在办理离婚豋记时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的内容就是三件事。一是双方同意离婚。二是小孩如何抚养。三是财产如何分割(包括不损害家庭债务之债权人权益的债务处理方案)。
本人以为,离婚后再签的协议不能称之为补充协议。相对于是否离婚是不能再签订什么协议的。相对于小孩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应当称之为变更协议。相对于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已经分割完毕。如果双方在财产上又有什么新关联而达成什么协议,这样的协议应该称之间新协议而不是补充协议。
如果双方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变更协议,如果没有附加条件,该协议在双方签字时生效,不能反悔。
如果双方又达成什么协议,就如同社会上民事主体达成民事协议一样,如果没有附加条件,协议在双方签字时生效,不能反悔。
结婚时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补写借条还有效吗?
这种情况是否有效,实务中一直有两种判法:
第一种,认定借条有效,在子女成年后,父母没有为子女买房产出资的义务,父母作为出借人,只要借款真实存在,借款人为自己子女一方,自己子女认可,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关系即成立,出借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虽然是夫妻一方名义借款,但是借款确实用于家庭生活,即为家庭购买房产,所以即使配偶不知情,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种,认定借条无效,在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帮扶子女,为子女购房出资符合民俗和大众认知,因此父母主张是借款,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对方完全不知情与常理不符合,因此在离婚时仅有自己一方子女补签的借条,存在父母与自己子女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的高度可能性,因而认定借条无效。
《民法典》实施几年来,对此问题也并无确切判决标准,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主张此种情况,如果父母出资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初,可认定出资为赠与,双方结婚时间较久,宜认定为借款,但是多久是久,也没有明确规定,大多将裁量权交给法官,因此在诉讼时,需要准备更多证据,证明自己一方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才有更大胜诉可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交易离婚补充协议有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交易离婚补充协议有效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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