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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执行法官说调解内容不可执行给驳回了,那调解书还有效吗?
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解释,执行法官的处理是欠妥的。
最高人民***的解释是:如果发生了调解书内容不具体明确,导致执行法官无法执行的,由主持原调解协议的法官对调解书的内容进行释明,使调解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供执行。
按照上述解释,执行法官对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调解书,应当通过院内有关机构和当初主持调解的法官沟通一下,以确定具体执行的内容,而不是直接驳回你的申请。
实务中,如果被执行人不同意主持调解法官的释明,就比较麻烦了。这时你可能得以审判监督程序在本院提起再审,通过再审程序确定具体的权力义务。然后,依***再审判决书,重新申请执行。
如果属于上进实务中的情况,则执行法官驳回你的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调解书的结果确实有点问题。
调解书不应当要求被告协助网签,而是应当先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然后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被告不协助,***执行庭可以要求开发公司和房管部门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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