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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公证避税有风险吗?
如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是第三人对此并不知情,还是与卖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房款并办理过户,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已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无法取得房屋者可向卖方要求赔偿。
公证仅仅是加强证明的作用,因没有办理过户,即使买方自己拿着房本,卖方仍可以挂失房本,最多半年后可以出新房本,此间房产证仍属卖方,可以任意处分,对买方极为不利。
合同公证具体方法是,买卖双方先签订一份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买卖合同,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买方交付第一笔房款后即可入住,等到购房时间满一定时间后买方交付最后一笔房款,双方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风险:这种合同公证的私定终身避税,隐藏着很大的交易和法律风险。
由于只签订了购房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买方付钱后,卖方虽然可以把房产证交给买方,但卖方可以补办房产证,再把房子卖给其他人或者抵押给银行。
一旦卖方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买房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
即使双方对交易合同进行了公证,但不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房主仍是卖方,卖方仍享有产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这种逃税方式对买方来说具有很大的风险。您也可以通过较大较有名的中介机构进行房屋买卖咨询来避免诸如此类的问题 比如链家、中原、菁英、我爱我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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