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老婆把房产过户给别人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老婆把房产过户给别人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产证是妻子名字,妻子私自转让房屋,丈夫不同意,能完成过户吗?
可以的,不动产登记遵循物权公示原则,登记在妻子一人名下,那么从登记簿中彰显外在的物权便系妻子所有,购买人在购买时候实际并没有义务去审核该套房屋是否系夫妻共有,只要其满足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要件,其购买并办理登记完全可以据此取得物权。
可以的,首先妻子户口本上写的是未婚就可以。
想想王B强,他妻子就卖了几套宝宝的房产。
如果户口本写的已婚,就需要丈夫出具同意出售证明,当然这个可以随时写,还有就是如果买方贷款,那么丈夫必须出面的!所以只能找全款购买的客户!
自行斟酌处理!仅供参考!
律师解答:
(1)以往多数地方操作,是要求提供婚姻证明,如果是已婚的,则需要另一方配偶参与,否则房管局不给办理手续;
(2)现在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大部分地方可以一个人去过户。如果房屋买卖交易是符合市场价格、妻子没有和对方串通的,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房屋过户了,丈夫无法主张合同无效和要求返还房屋。
(3)鉴于不同地方的操作差异,建议直接去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咨询了解才准确。
如果发现妻子和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准备要把房子过户给其他人,可以及时向房管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及时提出诉讼离婚分割财产,或者不离婚但主张分割房屋。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权法》
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
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您好!
如果房产是妻子个人财产,那么,即便丈夫不同意,也可以自行处置。但是,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妻子是不能私自完成过户的。
(这里顺带提一句: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仅仅登记为妻子一个名字,也不影响房产的产权归属)。
因此,如下阐述,均在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会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房产处置不了。
按照正规的处置手段,当一方对房产进行处置、审核的时候,会核实婚姻状态、以及房产的产权归属。
因此,房产处置不了,这是正常状态,也是理论结果。
另外一种情况:现实中,确实存在可以自行出售的情况。
如果房产处置了,也会有两个结果:
- 一个结果是如果购买方是“善意购买人”。所谓善意购买人,指的是购买人不知道这个房子的实际情况。这种情况下,问题与购买方无关。所以,房子要不回来。至于售房款如何分配,就看夫妻之间协商的结果。
- 一个结果是如果购买方是“非善意购买人”。指的是购买人明知道这个房子的情况,依然进行了交易过户。这种情况,可以主张交易无效,将成交的房产再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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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老婆把房产过户给别人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老婆把房产过户给别人了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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