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证未过户前买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证未过户前买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先买卖未过户后抵押怎么判?
先买卖后抵押,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即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若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那么房屋就处于未被抵押的物权完满状态,而原买房人享有所有权和对房屋的处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009年6月4日,原告顾某与李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地区房屋一套。2009年7月28日,双方签订了存量房屋网上签约买卖合同。合约签订后,顾某先后支付房价款205.4万元,但李某始终未将房屋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3月,顾某将李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为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做出判令李某将该房屋过户至顾某名下的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判决,于2010年6月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2010年8月,李某以该房屋为韩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而向被告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被告于同日受理了李某的申请并分别对李某、韩某支座房屋登记询问笔录。次日,被告向韩某办法了该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
原告顾某不服被告北京市住建委对该房屋权属行政登记行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要求***判令撤销被告向韩某颁发的该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辩称:2010年8月李某以自有的房屋为其向韩某提供抵押担保,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被告受理后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登记条件,遂为抵押权人韩某核发了该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被告为韩某核发房屋他项权证的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另外,被告辩称:原告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亦非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被告为韩某核发《房屋他项权证》与原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
产权清零房产证下来几年可以交易?
只要拿到房产证是可以随时交易的。
1、买卖双方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买方如果是按揭贷款购房的,找银行申请***,并取得银行的书面答复买方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此步骤就不需要了
4、双方按当地房管局的要求带备房产证、身份证等原件,前往房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申请。如果当地要求递件前有部分税费或费用是先缴交的,备好款项。
5、成功递件并取得房产交易所收件回执后,买方付按约定首期房款给卖方。
6、问税、完税、过户手续办妥后,买方支付房款余款,卖方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7、卖方协助买方完成其他相关事宜的过户手续,比如物业管理处、供电部门等等。
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取得房产证,拥有房屋完整产权后,可以随时买卖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证未过户前买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证未过户前买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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