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商业地产夫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商业地产夫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是一个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一套房,夫妻共同有,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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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房子是夫妻共有的,他自有的份额不明确,为了避免被执行人拖延执行,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允许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将被执行人的份额明确下来,具体有多少比例,便于法院执行其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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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这套房是不是夫妻唯一的住房,如果是唯一的,很难执行。
如果该房不是夫妻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执行用于清偿夫妻一方所负个人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在人民***对涉案房屋***取执行措施后,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共有人依法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的相应份额,并便于人民***对负债一方个人份额部分进行执行。
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人民***强制执行。
***会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至于登记在别人名下财产,不直接执行。但是,有财产登记在妻子名下,***会进行调查,确认后会进行制裁。另外,出售房产,也是转移财产,***会调查,对此申请人应该提供线索申请***详查。如果转移财产情节恶劣,可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我回答对你有帮助,请关注我一下。或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关注我,给我发私信
1、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即便是唯一住房,***也可以查封并拍卖;
2、***拍卖房产后,需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提供房屋,或按照当地租金标准提供五至八年租金。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按照(民诉法)有关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家庭或者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又无其它财产可执行的话,你的申请执行就进入了中止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民法规定了:在财产执行程序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必需的生产资料(物资),生活用品和住房。
房产证上有夫妻俩和女儿的名字,要卖房,怎么沟通?
房产证上有夫妻俩和女儿的名字意味着房子归属权是三口人所有,无论女儿是否出资,当初肯定是为了女儿购买的。所以要卖房应三口人一致通过,现在女儿出嫁,不同意卖房的原因,很可能是留给父母居住,或是卖时给女儿一部分钱,不知是否全款购买,还是按揭贷款购买,毕竟买时花了很多钱,父母自己不住也不希望赔钱买掉。所以父母应和女儿沟通好后,权衡利弊在做决定,同时也希望您女儿答应您的卖房请求。多站在父母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也许他们急用钱,总而言之,想卖房肯定是有什么困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及时关照父母,不要在为此事闹分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业地产夫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商业地产夫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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