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交易预收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产交易预收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是否开票?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 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山东、湖北、黑龙江、江苏等)
2.房企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河南等)
3. 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新疆、江西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交易预收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交易预收件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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