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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是土地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土地出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后续的项目开发而向***缴纳的***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
税收实践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税务机关内部意见分歧也很大,对实际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带来较大风险,需尽快加以明确。笔者经过梳理分析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前,***征收的是各类市政建设配套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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