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玫瑰房产过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玫瑰房产过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李国庆和俞渝的协议是先签字后填内容,李国庆能要回股份吗?
谢邀!
李国庆和俞渝当当网的事,大家看个热闹罢了。
反映到公众面前的,都不要当真。
一个生意做到上市公司的老板,难道不知道其签字的重要性吗?他会随便在一个空白的纸张上签字?
智商不够吧。
再者,既然签字,就是对对方的认可,对对方提出的要求的认可,否则你怎么签那样的字?
一个公司在空白合同上盖上了章,就要对他所盖的章负责,自然人签字也一样。
这种股权股份纠纷,情况各异,非常复杂,当事人自已很难处理公平,除非在完全自愿,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方可达成协议。否则通过法院处理对双方都有宜。因公司法及最高院对公司股东股权股份***的法律规定比较详细全面,像这种先签字后填内容,涉及伪造文件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得以解决。
根据悟空回答的具体描述,不属于无效合同,可能属于可撤销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仅从三个方面判断,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李国庆和俞渝的协议是先签字后填内容,也是李国庆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了下列五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合同法五十二条的无效民事合同已经取消,其他有缺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均为可撤销,须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李国庆发现股份不是给儿子了,而是给俞渝,可能存在欺诈。欺诈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必须在一年内行使。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李国庆必须有初步的证据证明是转让给儿子。一方面,李国庆是名人,可能不会轻易撕开面子起诉;另一方面,李国庆可能没有初步证据。申请鉴定先签字后填写内容,不能证明该合同存在欺诈或者无效。
李国庆和俞渝两夫妻的事,你当看戏看看就行了,别当真。
先签字后填内容的合同,只要是自愿签署,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就是有效的。李国庆这种说法显然漏洞百出。就算他看到合同后,发现内容跟自己意思不符,为什么当时不反对,不申请合同无效。他自己的默认,就是对合同的认可。如果都像他这样,事后不愿意了,一句合同是先签字后填内容,就可以认为合同无效,那么现在很多商业合同都是无效的,因为这种先签字后填内容的情况,太常见了。
李国庆这人,看了各种新闻之后,感觉他简直就是一个法盲、文盲,现在我已经不知道他们两口子的事情真实情况是怎样的,也完全不关心真实情况了。单看李国庆的各种行为作风,就对这个人感到深深的延误。曾经对当当网的情怀,也完全被这位李姓男子败得一塌糊涂。
农村的宅基地老房子该怎么过户?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宅基地是可以过户的,通常是因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改变,因为“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产生宅基地的过户。且这种过户分为“完全过户”和“不完全过户”。这里还需说明的是宅基地过户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无法转让。下面我就这两种情况分别解释一下宅基地过户的条件和具体流程:
一、宅基地完全过户
- 完全过户的条件:前提为经过村集体同意后才可以过户。过户对象必须为本村村民,并且该村民名下无宅基地。过户双方均年满18岁。
- 具体流程:准备好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宅基地使用者和先宅基地使用者同时向村委会递交过户申请。再由村委会向国土资所局申请,国土***所经过原籍调查并公示15日,公示完毕后报请土地***局审批同意即可。
- 不完全过户条件:由于宅基地上自建房的买卖和继承,虽然不是本村村民或者另有宅基地或房屋,但因为房子建在宅基地上,因此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由于房租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宅基地也相应过户。不过是不完全过户,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可重建、改键、扩建,只能修缮。而且宅基地上的房屋破败到不能居住后,宅基地回归村集体。
- 具体流程:首先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成功后向村委会递交同意转移同意申请,群委会同意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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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玫瑰房产过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玫瑰房产过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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