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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下室属于公共部分吗?
地下室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车位、车库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除此之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没有赋予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地下室在不作为车位、***使用时应被认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共部分是指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地下室通常是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存在的,其归属是否属于公共部分,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地下室通常作为整个建筑物的一部分,用于供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例如停车场、储物室、公共设备房等,因此可以被归类为公共部分。
然而,具体的归属还需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状况、物业规约或小区管理规定等具体情况,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您对具体的情况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获得确切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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