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过户起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产过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未征得我和我姐同意,父亲变卖母亲遗产房产并成功过户。是否可以***房管局?
从法律上来讲,你父亲出让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你母亲占有50%的份额属遗产,遗产是要持各种证件,包括:他们的结婚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和分管的街道***明等相关手续先到公证处公证,取得继承人所占份额认定书,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出让,办理过户手续,你父亲没有通知你们而私自出让该房产,已经构成侵权行为,你们有权向法院提***讼,要求***判定该房产交易无效,房产管理局核发的产权证无效。
从亲情上讲,你父亲是继承主体,该处房产首先是你父亲占50%,母亲的50%再由你父亲和你们姐俩各占三分一。***设该处房产现值30万,那么你父亲首占15万,再加上15万的三分一,就是20万,你和你姐每人可分5万。按理说,你父亲应主动给你们,但没给,出于什么原因只有你们清楚了。依我认为只要父亲过得好,给不给就算了。他自己也可能求个安全感罢了。但如果你父亲在母亲去世之后,续了弦,那就不一样了,他又能带着该给你们的不给,用于同其他女人生活,除非你们放弃权利,不然该要的还是要。
***设该处房产现值300万呢,那么,你父亲占200万,你与你姐就各占50万,那就不是理解问题了,该要的就一定要了。
***是你的权利,当然可以***,你问的应该是房产局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吧?房产局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它是否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尽到了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就需要承担责任。
下面我具体讲讲。
首先,题主既然说是母亲的遗产房屋,那么这套房子肯定是母亲单独所有或者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这套房子的房产登记状态可能有三种情况:房产登记上只有父亲一个人的名字,有父母两个人的名字,或者母亲一个人的名字。
有些人可能很难理解,为什么房产证上单独是父亲或母亲一个人的名字,房子也会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虽然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证明,但只要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说,银行账户里的钱,虽然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是一样的道理。
母亲死亡后,遗产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母亲的配偶(也就是题主的父亲)、父母(也就是题主的外公外婆)、子女(也就是题主和题主的兄弟姐妹)。
在母亲没有遗嘱是情况下(有遗嘱按照遗嘱处理),房产或者房产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而在继承分割前,母亲对房屋的权利有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而对房屋的重大处分,比如变卖必须经过所有共同共有人同意。所以,虽然父亲对房屋有一部分共有权,但在未取得题主和题主姐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独变卖房产。
可以***房管局,只是你要面对败诉的结局。
为什么可以***房管局?那是法律给你的权利。因为作为民事案件,你提***讼,***依法要受理案件的。当***在立案受理阶段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就不予立案,符合条件的,便进入到审判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审判并进行判决。你这个案子,***会判你败诉的。
为什么你会败诉?因为,依据法律规定,你父亲把你母亲的遗产房子出卖并办理了过房登记,他这个行为侵害了你及你姐对该房的继承权。你及姐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你可向***提***讼,维护你俩的合法权益。只是,要知道要打赢官私,原被告的主体要适格,不然,就必定面临败局。本案中,侵权人是你父亲,而不是房管局,你把房管局作为被告,明显就是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告错人了,官私输了,只好自作自受了。
本案中,作为民事案件来说,房管局看来没有什么过错。无过错,就无责任,无责任,就无义务——这就是房管局不具备被告的构成要件!房管局是否存在行政责任,这与本案无关,在这不再展开说。
简而言之,你及你姐对母亲的房子等遗产被父亲擅自处分了,你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侵权人是你父亲,不是房管局。如你把房管局作为被告***,会因告错人而输了官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过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过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ibrisferibotseferleri.com/post/903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