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不愿过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产不愿过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产权人不肯过户可不可以起诉?
房屋所有权证有了,土地使用权证没有,那这样的案子***到法院,***审理它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有一个实际履行、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之外的如果不履行,我们可以强制你履行。
***将强行地让出卖人去履行这个交房的义务,另外还有一个过户,这也是要履行的一个主要义务,你不履行就要强制履行。我们经常遇到法官说,他不履行怎么?我最近看到公报上登的一个案例,就是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不配合,判决书上就讲了一大段,引用了《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一贯原则,也讲到了买卖房屋取得所有权后,他有权要求出卖人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他不,就出现了土地登记簿上名义的权利人是出卖人,实际的权利人是买受人,这就出现了名义的所有权人与实际的所有权人不一致,这个时候怎么?不是说这个买受人去过户登记,这里就有一个创造,这个受让人有权请求变更登记。我们就应该想到,我们让这个出卖人去土地使用权过户,如果他不过户,可不可以让买受人去过户呢?买受人去土地使用权过户的话,登记机关接受不接受呢?那现在这个判决创造性在于不是过户,既然出现了名义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这种情况就应认为受让人有权请求变更登记,创造性在这里,不是过户的问题而是变更登记,那么受让人拿着这个判决到登记机关去,要求按照这个判决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来。这个裁判是合同纠纷案件,它用的是《物权法》上的规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这是我们《物权法》上一项原则。在这个案件当中,它不是孤立的某一个法律。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于买受人来讲,首先需要***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房屋予以查封,然后及时将******,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申请强制履行;
2、由买受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过户;
3、申请变更登记(名义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
买的房子 前房主不过户水电怎么办?
没问题只要房本改成你的名字就可以自己过户。买的二手房成交后产权证就变成你的名字了。原房主配合不配合都不影响你办理更名手续。你只要拿着你的产权证和身份证去你居住地电业局和自来水公司就可以直接办理更名手续了。不需要原房主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不愿过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不愿过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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