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交易服务需求升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产交易服务需求升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物业以系统升级为名要求业主拿房产证重新登记,否则不让车进库,怎么办?
本末倒置,物业国家把他定性《服务性质》,物业自己把自己定成行政机关性质,欺天!欺业主!!行为震主!!!震天!!!!快了,《民法典》将宣布物业大限己尽!!!!!!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除外。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没有确保每一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四年内,能够按照规划文件中有关车位、***配比的规定,通过购买或者承租等方式取得或者使用一个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者***的情况下,将其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业主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
所以,小区的道路和绿地只要不是属于个人的,就是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的。在业主无法停在***或者不选择停在***的情形下,有权在不影响他们通行、使用小区公共道路及绿地的前提下停车,物业公司物权让业主把车停在外面。
物业对业主是服务,不是管理。小区的路和地是所有业主的,不是物业的。
看了本题附题描述,该物业公司每年都要搞所谓系统升级,没有必要每次都要重新拿房产证登记,你的系统升什么级,系统原先录入的数据信息应该自动保留才对,系统升级只是功能升级,数据库仍是原来的数据库,所以业主产权信息若无更改只需录入一次进数据库就行。这是最起码的常识。本题描述其为“以升级为名"(即是以此为借口)不无道理。描述说不登记不让进,这就是物业的一种刁难业主的行为。说实话前期物业在业主接房领钥题时捆绑签物业入伙协议倒真该有个有效期(南昌市不少楼盘七、八年了,有的十来年都没成立业委会,还是前期物业,按理说竣工这么久的楼盘还是前期物业合同早该过期了),过期得重新签约,按物业条例没有签约的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物业入伙协议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是格式条款,说白了属物业公司单方面霸权条款(不符合同法双方平等协商原则,是合同必须双方协商约定有效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交易服务需求升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交易服务需求升级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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