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地产投资和收益分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地产投资和收益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请问房产投资的收益是怎么计算的呢?能不能举例说明一下?
拿鑫琦资产来说,它的收益实行按月付息,也就是说你投资之后,每月都能获得相应的收益。比如,你今年8月份在鑫琦资产投入100万元,那么你可享受的年化收益就是14.4%(每月收益率为1.2%),每月可获得收益12000元,一年累积收益就是144000元。一年后,明年8月份就可获得本金加收益总共1144000元。
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有什么不同?
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基金主要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股票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债券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银行储蓄存款的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婚前用他人的名义投资房产获得的收益,离婚时怎么分?
大家好,我是小蚊子,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以下是我的一些看法
婚前房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购得的房产。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出资所购还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所购的不同情况,这对房产增值后增值部分的分割至关重要。对于婚前房产,若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也就比如说,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价格为100万元,离婚时因市场因素涨到400万元,其中300万元就属于自然增值,在离婚时无论是自然增值部分还是婚前房产本身,都是属于婚前一方所有,不存在说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可以分给配偶另一方这一说,在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自然增值属于物的所有人,也就是说,该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地产投资和收益分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地产投资和收益分析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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